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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4-04-10 00:00 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我校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本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行政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行政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三章 专项工作分工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校党委及党委工作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处配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学校公务活动招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财务处、工会负责;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由纪检监察处负责。

第十一条 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规范通讯工具的管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财务处、纪检监察处配合;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纪检监察处配合。

第十二条 设备及物资的采购、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基建处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三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每学年初安排、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奉公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每年年底对校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七)完善监督机制,协调好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职工监督及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等各种监督关系。认真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示要求,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调查并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六)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八)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具体指导;

(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发生违纪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了解掌握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参与监督、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班子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总支(支部)、各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和行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少于一次,结合本学院本部门实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负责开好每年至少一次的各总支(支部)党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制订整改措施;

(四)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五)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职称评定、招生、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录用(取)、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管理、校产管理、物资设备购置等项工作及其各个环节,制定本学院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六)发现本学院本部门人员在廉洁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敲警钟。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向校党委、校行政、纪委报告;

(七)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八)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对本学院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觉接受省委高校工委考核。校属各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校党委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每年不少于两次,半年时(6月份)各学院各部门组织自查。年底组织纪委监察处、工会、学校办公室和党委工作部等部门,对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班考核。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各总支(支部)、各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因此对各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总支(支部)、各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对校党委、行政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在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二)对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三)领导班子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

(四)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以其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的;

(五)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二十六条 各总支(支部)、各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正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学院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 对本学院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检查,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设置障碍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对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学校或上级交办的重要群众控告申诉信件或违纪案件,没有正当的理由而积压两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四)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接到反映本学院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酿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推荐、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本学院本部门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校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党委工作部、学校办公室、工会、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武交院党纪〔200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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