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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4-04-10 00:00 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

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湖北省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的要求,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诫勉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苗头性具体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掌握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提出诫勉建议,填写《中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报校党委审批。诫勉期为半年。

(二)校党委作出诫勉决定后,指定专人找被诫勉干部谈话。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下达《中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

(三)校纪委监察处、党委工作部为谈话具体事务的承办部门。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 诫勉谈话时,负责谈话人员不少于2人;诫勉谈话要注意方法,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二)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

(三)经查实或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确有苗头性问题,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实施诫勉谈话的承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谈话人在适当时间和场合就有关问题进行检讨。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作出解释或申明理由;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四)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校党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五)参加谈话人员对谈话的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谈话对象要求向上级反映的意见、建议和有关问题,应由工作人员及时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六)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给予答复的,谈话人应在研究后向被谈话人反馈。

第六条根据需要,谈话承办部门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被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帮助。

第七条 在诫勉期内,被诫勉干部的职务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被评为各类先进;在本年度考核中,不确定考核等次;诫勉期满后,根据诫勉结果作出是否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第八条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本人要写出自己的总结,所在部门党总支应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提出解除诫勉的建议,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校党委根据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给予其他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谈话承办部门要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材料应有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和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该领导干部说明及表态谈话等主要内容。经本人核实签名后,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部门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武交院党纪〔200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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