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部门: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广大党员和群众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掌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为了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以下简称信访)工作,特修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和广大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及批评、建议、揭发、控告和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坚持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稳定学校大局、促进发展服务,为领导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工作效率,使之起到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四个作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内容(一)受理学校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三)向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信访的有关问题,并督促、检查其办理的情况。(四)直接处理涉及处以上干部或重大复杂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五)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由纪检、监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六)每学期综合研究一次来信来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通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信访工作接待及办理原则(一)接到职工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要认真记录好来电、来信或来访反映的内容,认真填写《信访工作登记表》。(二)在办理好登记表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内容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报校领导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要及时调查处理。(三)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报校领导或上级机关批示后,按立案程序办理。(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转交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天内有结果,有答复;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信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五)对群众来访和署名的群众来信,要热情接待、认真记听,通过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在处理结束后,要将处理结果同信访人见面。(六)在信访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可侧面调查了解或直接找被反映人谈话了解。(七)受理信访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协调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第六条 信访工作程序(一)来信办理1、定期开启举报信箱,拆阅来信;2、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登记,然后装订,盖收信章;3、重要信访的举报应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简明摘要内容,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4、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办理。(二)来访接待1、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2、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有关问题交所属单位(部门)处理;3、需要请示领导的重大问题,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校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4、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三)接收举报1、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含网上举报箱),电话号码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开,举报箱定期开启(点击);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对重要的举报应做好录音。3、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单位(部门)领导妥善处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四)转办对受理来访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转办表,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及返回时间,原信复印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五)催办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30天之内报告结果,30天内未报,则用电话、口头等方式催办。(六)存档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材料一年后销毁。案卷材料排例顺序:1、信访案件结案表;2、调查报告;3、上级批转函件或校领导的批示;4、信访工作登记表;5、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第七条 信访办结及回复(一)信访办结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经校纪委书记审定签字予以了结。(二)对信访举报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办结的有关规定、要求。(三)信访处理结束后,要向检举、控告人通报处理结果,如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做好说服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查。(四)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册。(五)对联名信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要召开全部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信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信访工作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满腔热情地对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 保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严禁将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材料应按密件保管处理,不能擅自带离办公室,更不能作废纸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向外扩散信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讨论酝酿的处理意见和调查情况告诉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第十四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检举、控告人应给予支持、鼓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清除影响,并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追究错告者责任。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细则》(武交院党纪〔200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