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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
2017-12-18 16:29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纪委的职责:

(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

(二)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送达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三)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四)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用足用好反面警示教育教材,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利用违纪党员干部的失足教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

(四)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纪委;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调整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人事处;

(二)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变动情况报学校纪委;

(三)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四)分析违纪党员干部的失足原因,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人事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提出受处分人工资及其他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将调整结果通知财务处;

(二)做好受处分人在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三)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及工资注销手续;

(四)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受处分人的工资变动情况、开除公职办理情况、取消工资等情况报学校纪委;

(五)将受处分人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调整、年度考核结果等材料归档;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人事处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办理对受处分人的工资与津贴发放;

(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

(三)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纪委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组织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作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与党组织、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人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

(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式1

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

受处分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处分情况

错误性质

处分种类

党纪

政纪

处分档次

生效时间

 

签收栏

签收单位

签收人及签收时间

送达人及送达时间

 


附式2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被处分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及职务

错误性质

决定(批准)机关

处分文号

党纪

处分

生效时间

政纪

处分

生效时间

 

   

党纪处分

收文单位

收文人

收文时间

政纪处分

收文单位

收文人

收文时间

处分

决定

宣布

情况

宣布时间

宣布

方式

文件传阅

召开会议

通报公告

其他

宣布

范围

班子成员

中层干部

支部党员

全体人员

职务级别

变动情况

处分前

任职时间

调查中

停职时间

处分后

执行时间

工资变动情况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岗位薪级

工资

津贴补贴

   

处分前

处分后

开除公职

办理时间

编制核减情况

取消工资情况

归入档案情况

归档时间

报告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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