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谈话提醒工作,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日常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审计等以方面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 谈话提醒坚持实事求是、抓早抓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 谈话提醒适用于党员干部的一般性违纪问题,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谈话提醒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个别单位的问题,采取与领导班子集体谈话与领导干部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提醒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谈话提醒工作方案,明确谈话提醒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纪委办公室应以《谈话提醒通知书》形式通知谈话提醒对象所在党组织,告知谈话提醒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第七条 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参加,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谈话提醒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谈话提醒有关材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九条 谈话提醒结果运用。
(一)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须充分了解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具体情况,并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党员干部被谈话提醒后仍顶风违纪的情况,学校纪委应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在谈话提醒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对谈话提醒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纪
委书记谈话提醒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