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处分决定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及时执行,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湖北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办〔2022〕6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 两个确立 ”,自觉做到“ 两个维护 ”,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党组织根据职能职责,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涉及下列事项: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
(二)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将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或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调整、撤销或者取消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级别、
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资、政策性住房、医疗及其他待遇;
( 四)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五)评定受处分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务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相应调整或者限制与此有关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发放;
(六)限制受处分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务处分期内的职务、职级、 岗位和等级、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调整;
(七)对受留党察看处分人员严格考察,在留党察看期间限制其行使有关党员权利,并在留党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悔改表现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八)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九)教育回访、监督检查及对受处分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其他需要执行的事项。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二)协作配合、监督制约;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四)谁处分谁负责。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第六条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 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全体人员及其本人宣布,是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宣布送达的,有关党组织应当向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 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七条 处分决定一般采取当面方式宣布送达受处分人。确有困难不能当面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的,可采用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宣布、听取意见,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宣布时,征得受处分人同意后,可采取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八条 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经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委托有关党总支、党支部代为宣布送达。
第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部门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将处分决定分别通知、抄送、函告、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党组织。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办以下典型案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现场宣布处分决定,深入开展
以案促改工作: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一把手 ” 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案件;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事故(事件);
( 四)“窝案 ” “ 串案 ”,或者工作屡查屡发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其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警示性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典型案件应当深入分析研判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的政治生态,查找相关党组织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根据工作实际,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并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时一并送达。
第三章 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与工资待遇调整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相应调整或者限制及党员权利恢复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对违纪行为是依据 2003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的,则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对违纪行为是依据 2015 年或者 2018 年、202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的,则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 四)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担任党外组织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其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 岗位等级等相应调整或者限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等级、职称;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等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或者等级聘用,并降低薪酬待遇。撤职后根据新确定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相应确定工资待遇。
(四)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给
予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
(五)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因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由处分决定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自愿上交的,按程序登记接收;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受处分人因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党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受处分人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级别、 岗位和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政策性住房、办公用房等调整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和等级、职称、工资待遇等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工资待遇调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七条 经过复议、复查,党纪处分决定被改变的,应作
出新的处分决定,并经学校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经过复审、复核,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职务、职级、级别、岗位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岗位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岗位,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受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 岗位和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职务、职级、岗位和等级、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四章 受处分人的考核
第二十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应当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同时,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优秀、先进评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开除公职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销降低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二十二条 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三条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五章 执行报告、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 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录入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受处分人基本信息、处分种类以及处分影响期等内容。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按规定上报录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及时落实处分决定执行事项。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填报盖章,与有关执行材料一并报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存入案件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对报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批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批复意见两个月内, 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处分决定本人签署意见、送达回证等相关宣布送达材料、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等级、考核、工资待遇调整等材料后,应当及时与案件材料一并归入受处分人案件档案。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组织关系,在收到下列材料后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干部人事档案:
(一)处分决定书;
(二)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等级、考核、工资待遇调整等受到影响的材料;
(三)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
( 四)与处分决定执行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回访教育
第三十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应当开展回访教育工作,加强对受处分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关心关爱。
第三十一条 回访教育一般应当采取当面谈话方式进行,确因交通不便、受处分人身体原因等不宜面谈的,可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回访教育时,除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外,可根据情况适时与其所在部门领导、 同事座谈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应当切实履行教育帮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每一名受处分人的教育帮带责任人。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等情况跟踪了解,在思想上积极疏导,消除思想顾虑,鼓励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保障正当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受处分人营造进一步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处分影响期满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会同党委组织部,在处分影响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对受处分人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的,向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提出推荐使用建议;对受处分后不思悔改、表现不好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且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时按照管理职能抄送相关职能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结合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或者联合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存在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按规定宣布、送达处分决定;
(二)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干部人事档案、案件档案;
(三)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处分决定部门;
( 四)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等进行限制和调整;在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晋升职务、职级、岗位和等级,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五)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 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武交院党纪〔2017〕69 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